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培蒼
具 保 人 黃啟模
上列被告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前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丙○○於101 年8 月27 日繳納保證金額(101 年8 月27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 ,將受刑人釋放。惟嗣該案確定,受刑人經甲○檢察官執行 時,傳、拘未到,具保人復受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 之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甲○101 年8 月27日刑保字第00 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 2 份、甲○送達證書影本4 紙可查,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 份、通緝紀錄 表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 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丙○○ 已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