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726號
TYDM,102,易,726,2014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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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瑞成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80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瑞成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無故以具有照相、錄影功能之手機,未 得杜可薇之同意,私自拍攝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之照片及影片,並儲存於手機內供觀賞,因認被告係涉犯刑 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杜可薇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 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罪嫌,而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該 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杜可薇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2 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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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偷拍照片及影片 │拍攝時間 │拍攝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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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照片編號9 │101年11月12 │麗景汽車旅館 │
│ │ │日晚間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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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照片編號10、11、│101年11月12 │麗景汽車旅館 │
│ │12 │日晚間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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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照片編號13、14、│100年10月間 │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永│
│ │15、16、17 │某日 │興街19號3樓租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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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照片編號18、19、│101年11月12 │麗景汽車旅館 │
│ │20、21、24、25、│日晚間某時 │ │
│ │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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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影片檔名AVSEQ01 │100年6、7月 │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永│
│ │ │起至101年1月│興街19號3樓租屋處 │
│ │ │底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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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影片檔名AVSEQ02 │100年6月至 │某汽車旅館 │
│ │、03、06 │101年11月間 │ │
│ │ │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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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影片檔名AVSEQ04 │100年10月間 │中壢市永興街租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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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