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2年度,664號
TYDM,102,審交易,664,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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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
5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奕穎於民國101 年12月8 日晚間 10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桃園縣中壢市中美路某火 鍋店飲酒後,已達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 仍於翌日凌晨0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自上址出發欲返回桃園縣龍潭鄉住處,嗣於101 年12 月9 日凌晨0 時55分許,由北往南行駛於國道三號公路,行 經南向55.7公里時,以時速110 公里之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後加速變換至中線車道時,因急踩剎車致失控打轉,遭後方 由林月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撞擊,車身 再次轉向並撞擊同內側車道由官華瑋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致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乘客即 告訴人陳雯玲受有右前額多處淺撕裂傷、左恥骨閉鎖性骨折 、右胸壁挫傷併第7 肋骨骨折、右腹壁挫傷併肝臟輕微血腫 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將告訴人送醫急救後,被告 於同日凌晨1 時17分許,以呼氣測得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 升0.75 mg/l ,而知悉上情(酒醉駕車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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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