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段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96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段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1,300 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 果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報告書 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 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3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