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899號
TYDM,101,訴,899,2014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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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宏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8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899 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戴宏亮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8 日101 年 度訴字第899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 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2 年12月9 日以裁定 命其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102 年12月17日 送達其位於新竹縣關西鎮○○里0 鄰○○00號及新竹縣關西 鎮○○里0 鄰○○00○0 號住居處,然均因不獲會晤其本人 ,而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親收受而合法 送達,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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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