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7號
SCDV,103,除,27,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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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1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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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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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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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茂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9月16日│1,615,692元 │PU0000000 │ │
│ │限公司鄭世杰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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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