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信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紹枝
代 理 人 林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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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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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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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莊先勝 │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年7月1日 │7,606元 │E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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