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2號
SCDV,103,補,82,201401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麒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隆
被   告 徐麗媚即百祥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麗媚即百祥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
麒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