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2號
SCDV,103,補,72,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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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合發微系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柒萬柒仟陸佰
    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柒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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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