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捌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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