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12號
原 告 周家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靖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