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芩
代 理 人 陳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條例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 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 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 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3 年1 月17日具狀聲請 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四、請具體表列「聲請更生前2 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種類,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影本:如聲請前2 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 之行照、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 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五、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 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 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