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8號
SCDV,103,司聲,8,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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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石正偉
相 對 人 林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 第757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 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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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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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4,470元│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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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4,470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
│ │ │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八│
│ │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9元。 │
│【計算式:4,4700.0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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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