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12號
SCDV,103,司司,12,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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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7月8日就任 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 13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99 年度司司字16 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100年度 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號、101 年度司司字第 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06號裁定准 許展期至103年1月8 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宇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完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 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99年度司司字16 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司 字第1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 號 、101年度司司字第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 司字第106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 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3 年7月8 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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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