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聶韻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鄭錦美、張素禎、張誌顯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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