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6號
SCDV,103,司促,286,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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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泇美即何鍾貴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鍾泇美即何鍾貴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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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