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06號
SCDV,102,訴,606,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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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蔡金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文玲顏昌榮黃培文黃愛鈴楊黃愛娟
范志偉范塗素荶范哲明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家賢即范塗
素荶之繼承人、范雀屏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紹銘范塗素荶
之繼承人、范澤祥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睿荃范塗素荶之繼
承人、范誠賢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敏良范塗素荶之繼承人
范嘉和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雅芬柯界君柯英樞柯子
鏞、柯文榮、柯鉅璜、柯鴻濤柯献茂柯淑卿黃愛善、林梁
雪鳳、黃愛惠黃愛琴黃宜利黃愛順黃耀民范育瑄即范
塗素荶之繼承人、陳芳珠陳金喜之繼承人、台灣產業拓殖株式
會社 、臺灣產業拓殖株式會社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當事人究為何人(似應為出租人全體,請詳載各被告之
  姓名、年籍、住居所,若有原出租人死亡情形,亦應補正其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並說明
  該部分權利義務是否已為分割繼承協議,抑或應由全體繼承
  人共同繼承)。
二、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最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現況照
  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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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