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蔡金田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文玲、顏昌榮、黃培文、黃愛鈴、楊黃愛娟、范志偉即范塗素荶、范哲明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家賢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雀屏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紹銘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澤祥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睿荃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誠賢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敏良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嘉和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范雅芬、柯界君、柯英樞、柯子鏞、柯文榮、柯鉅璜、柯鴻濤、柯献茂、柯淑卿、黃愛善、林梁雪鳳、黃愛惠、黃愛琴、黃宜利、黃愛順、黃耀民、范育瑄即范塗素荶之繼承人、陳芳珠即陳金喜之繼承人、台灣產業拓殖株式會社 、臺灣產業拓殖株式會社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當事人究為何人(似應為出租人全體,請詳載各被告之 姓名、年籍、住居所,若有原出租人死亡情形,亦應補正其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並說明 該部分權利義務是否已為分割繼承協議,抑或應由全體繼承 人共同繼承)。二、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最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現況照 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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