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8號
SCDV,102,訴,448,2014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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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戴紹爐即戴永發
即 被 告          西路1302巷1弄8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范阿圳
      簡范壬妹
      范心梅
      范聖基
      范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2月10日以通知,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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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