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46號
SCDV,102,訴,346,2014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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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萬相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勤益
被上訴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
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12月12日以新院千民泰102 訴346 字第30693 號函, 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函文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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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相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