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21號
SCDV,102,訴,321,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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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范光志
      范美雲
      范光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范正雄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一、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壹仟零陸
  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 【現存建
  物現值】,即【162.03㎡*$24,988=$4,048,806 】+ 【$22,
  200 】=$4,071,00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
  叁佰玖拾貳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
  元,尚欠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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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