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5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洪婉瑜
被 告 田玉秀
被 告 吳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