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5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蘇富國
被 告 蘇富康
被 告 蘇富安
被 告 蘇富寧
被 告 蘇富蘭
被 告 蘇富強
被 告 蘇富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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