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謝昌貴
相 對 人 楊家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
2 年10月17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 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迄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於法自有未合,應限期命 其補繳。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 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