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390號
SCDV,102,司催,390,201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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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 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 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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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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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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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啟輝曾啟輝 │3,522,800元 │98年10月12日 │98年10月12日 │WG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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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