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101年度,1號
SCDV,101,執破,1,201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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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 人 黃炫惟 
      周榮達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
之財產分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按政府已宣示為加強勞工工資、退休金 及資遣費之保障,勞委會已研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等條 文,擬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優先受清償順 位與第一次序之擔保物權同;其未受分配清償之債權,仍有 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俾有效確保勞工之債權。破產人先進國 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明異議人資遣費及利息 ,為保障聲明異議人資遣費債權利益,爰聲明異議請求法院 暫緩分配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 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一)破產管理人就前開異議事由表示意見稱:本件經本院認可 之分配表中,各破產債權之債權額並無問題,而各破產債 權之分配比率、順位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亦未有錯誤之情, 故破產債權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並無理由,再者,勞動基 準法第28條之修正案待勞委會提出後,需先送行政院院會 通過,始能由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姑且不論修法之急 緩難以預期,在一般情形下法律不溯既往,縱得修法通過 ,本件破產係於修法前所宣告,應非在適用之列,且破產 人之債權人非僅破產人原有之員工,尚有其他債權人,如 得緩議待修法通過再為分配者,對其他債權人亦屬不公等 語。
(二)經查,本件破產管理人於聲請本院認可破產債權分配表前 ,曾先後以102 律字第117 、118 號彭亭燕律師事務所函 文通知債權人等於文到7 日內就隨函所附債權計算表表示 意見,未於期限內回覆即視為無意見等情,期間除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表示其債權依法應為優先債 權外,其餘債權人或來函表示無意見或未表示意見,嗣破



產管理人即以上開債權計算表為據作成破產債權分配表聲 請本院予以認可並公告之,是各破產債權之債權額、分配 比率、順位應無違誤,洵堪認定。
(三)至聲明異議人等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102 年12月 6 日發布之新聞稿,主張勞委會已研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28條等條文,擬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優 先受清償順位與第一次序之擔保物權同,而認本院應暫緩 分配一情,經本院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詢問修 正進度之結果,該修正案已送交行政院審查中,有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是上開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目前尚未 經得行政院院會通過,更遑論後續行政院須提請立法院審 議至最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期間實難以估計。再查 ,破產制度者,乃債務人陷於一般的不能清償其債務時, 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及予債務人以復甦之機 會,俾免債務之繼續增加,並防足一般社會經濟恐慌之一 種社會制度。是此,破產法之立法目的除使多數債權人獲 得公平之滿足外,尚有其他法制目的存在,債權人之債權 於破產程序中原已無可能獲得全額之滿足,蓋破產人債務 大於其資產始有破產宣告之必要,則於破產執行程序中債 權人公平之受償為其規範目的之重點,本件破產人先進國 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除行政機關、公司 法人外,加計自然人已達40餘名,聲明異議人係依法少數 受分配之債權人,如依聲明異議人所請待修法後再行分配 ,實與上開立法目的有違,對其他債權人而言,亦屬不公 ,更況,一個修正法案之提出至修法完成,曠日費時,非 一朝一夕即可達成,本院實難僅因聲明異議人個人之利益 ,即棄他債權人之權益於不顧,是本件各破產債權之債權 額、分配比率、順位依現行法令規定既無錯誤之情,則聲 明異議人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暫緩分配,即於法未合,礙 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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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