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3年度,35號
SCDM,103,竹簡,35,201401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添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1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添福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6 行「在新竹市○○○街00號前」補充為「在新竹市○○ ○街00號健誠電器有限公司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曾於民 國101年間因2 次竊盜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分別以101年 度竹簡字343號暨101 年度竹簡字第584號判決各判處拘役59 日及有期徒刑3月;上開2案件接續執行,甫於102年1月26日 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錄表在卷可佐, 其於前案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僅因貪念 ,一再竊取他人財物與被害人所受損失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惟未尊重他人對 財物之管領權暨被告學歷為小學畢業、家庭經濟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1230號
被 告 曾添福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地里○地街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添福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 18日以101年度竹簡字343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復因竊 盜案件,經同法院於101年7月9日以101年度竹簡字第584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102年 1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於102年11月29日上 午8時4分許,在新竹市○○○街00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姜銘瑋所管領之國際牌、型號CW-A45號冷氣機1 台 ,得手後,以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拖運離開。嗣於同日 下午1 時30分許,曾添福拖運上開冷氣機行經新竹市○○街 000號前時,為警攔檢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姜銘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曾添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 訴人姜銘瑋於警詢時之指訴,(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監視器畫面及現場相片 共1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曾添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稽,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劉 正 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1/1頁


參考資料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