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5號
SCDM,103,審附民,5,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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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遠達事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新竹縣竹北市○○街000巷00號
被   告 謝育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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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達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