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劉興煙
劉覲熞
被 告 彭維譽
宋煦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彭維譽、宋煦辰被訴偽造文書等罪嫌乙案,業經 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 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