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53號
TPBA,106,訴,453,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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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曹玉福
被 告 國立○○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校長)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105年4月18日申訴評議書之決定(下稱申訴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
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是以,若對於不得提起行政爭 訟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其訴即不備起訴要件,行政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 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 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分別為教師法第29條 第1項、第33條所明定,可知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對老師所 為之措施,可否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應視其性質而定。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對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 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始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 處分,得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提起行 政訴訟。故關於教師所受工作條件及管理必要之措施,如對 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僅屬服務學校之 內部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即不具有行政處分性 質,教師如有不服,僅得依教師法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至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 ,雖認教師與公務員之訴訟權利保障應作不同處理,重申教 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諸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考績考核留 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 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 院請求救濟。惟教師之年終成績,經服務學校考核評定晉本



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或給 與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者,對 於其教師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未有重大影響,依上開說明, 僅屬於服務學校內部之考核管理措施,不具行政處分性質, 教師如有不服,僅得依教師法規定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不 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為被告之專任教師,原告102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 ,經被告之教師考核會104年8月30日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考 核會會議,決議原告符合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應給予已支 年功薪最高級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並報經教育部 104年10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15114號函核定後,被告 以104年11月5日○中人字第1040005978號教師成績考核通知 書(下稱系爭考績通知書)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申訴 ,經申訴決定駁回,復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決定不受理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判決:1.申訴決定及系爭 考績通知書均撤銷。2.被告應給付原告短少之考核獎金新臺 幣52,025元,及自10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四、經查,原告102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經被告考列符合考核 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按已支年功薪最高級給與一個半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對於原告之教師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未 有重大影響,核屬被告學校內部之考核管理措施,不具行政 處分性質,依上開說明,原告僅得依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不 得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又行政訴訟法第7條固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 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惟此應以 原告提起之行政訴訟合法為前提,始得合併請求(最高行政 法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原告所 提前開撤銷訴訟既不合法,其依上揭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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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