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02年度,18號
SCDM,102,審原易,18,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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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
                  102年度審原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池靜(原名戴心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具 保 人 鄒振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振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池靜(原名戴心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由具保人鄒振祥於 民國102 年9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命警拘提亦無所獲,復經本院命具保 人鄒振祥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此有本院102年9 月6 日刑事報到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 )、102年刑保工字第130號收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102 年12月27日竹縣東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本 院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第36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照 片、本院102 年10月22日、同年11月21日刑事報到單、準備 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 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 件附卷可稽;又被告戴池靜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為憑,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 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田 宜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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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