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379號
PCDA,102,交,379,201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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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79號
原   告 葉清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379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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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