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79號
原 告 葉清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379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