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張鈞喆
被 告 黃莉蓉
盧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柒佰零叁萬陸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