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3年度,7號
PCDV,103,消債清,7,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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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韓適宇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3+1)×34×10=4,760元)。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 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之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明細)、100暨101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清冊【請向本院陳報有無其 他民間債權可供收取以償還債務?或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或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若有,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之101、102年二年 度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五、請向本院補陳聲請人目前工作之詳細情形,並提出在職證明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以及提出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例如薪資單、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 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說明聲請人 目前尚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6,000元、水電費1,300元、瓦斯費500元、停車 費2,000元、油資及保養費1,500元、生活醫療費1,500元、 勞健保費1,75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 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醫療支出費用單據、轉帳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是否有扶養母親而有 實際扶養費用支出?如有,亦請補充說明每月支出金額並提 出相關單據如實向本院陳報,以及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扶 養費?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 為何?
七、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0巷00弄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狀或土地 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等相關產權證明文件。此外,請一併說 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共同分攤 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 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另請一併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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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