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14號
PCDV,103,司促,914,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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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鍾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捌佰玖
  拾元,及其中貳拾捌萬玖仟肆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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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