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64號
PCDV,103,司促,764,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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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帝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伍佰伍
  拾伍元,及其中叁拾玖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
  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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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