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3號
PCDV,103,司促,483,201401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債 務 人 鍾寓溱即鍾美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捌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三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