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1號
PCDV,103,司促,421,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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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叁拾伍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盟華於092 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3 年12月底積欠聲請人58,896元整未為清
     償( 含消費款47,235元整、預借現金800 元整、已到
     期之利息4,157 元整及違約金6,704 元整) ,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035元整
     自094 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
     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
     臺幣5,000 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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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