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36號
PCDV,103,司促,4036,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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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梁實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實秋於民國( 下同)101年8 月15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
     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 日息萬分之5.4 )
     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
     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
     ,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
     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2 年10月29日止共消費簽
     帳新臺幣38,591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 年12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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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