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建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鄭建財於民國93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5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1月23
日止累計106,422 元正未給付,其中49,376元為本金
;57,046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鄭建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1月23日止累計
158,067 元正未給付,其中57,537元為消費款;96,9
30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89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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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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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建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5%│
│ │49376 │ │1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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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鄭建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7537 │ │1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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