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71號
PCDV,103,司促,3871,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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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姚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姚秋香於民國094 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50000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
     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
     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8969 元整,及自民國
     096 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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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