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雅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王雅蕾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96年 7 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8.25 採固
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3 年1 月21日止累
計71,161元正未給付,其中28,239元為本金; 42,838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6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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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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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雅蕾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8239 │ │1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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