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洪堯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以下同) 叁佰元整,延滯二個月計
付柒佰元整,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整,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堯俊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6,919元整。(二)利
息計算:新臺幣4,111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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