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林南美於民國93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0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1月20日止累計123,477
元正未給付,其中50,000元為本金;73,0 75 元為利息
;40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林南美於民國9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
00 0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1月
20日止累計712,723 元正未給付,( 其中276,015 元為
本金,436,708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債務人林南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1月20日止累計12
8,415 元正未給付,其中47,699元為消費款;77,116元
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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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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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南美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0000 │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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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南美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6015│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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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南美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7699 │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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