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劉邦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零叁拾陸元,及新臺
幣柒萬捌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邦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3 月11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78008 元消費款、新臺幣5,028 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83036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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