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2188號
KSDM,90,聲,2188,2001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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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六三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安非他命貳包(分別為:驗前毛重零點捌肆公克,驗後毛重零點柒玖公克;驗前毛重零點柒伍公克,驗後毛重零點柒零公克)、玻璃吸管貳支、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員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在高 雄縣鳳山市○○路一三七號前,查獲葉惠民(因強制戒治期滿,已另行不起訴處 分)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持有之安非他命毛重○‧ 八四公克及殘留安非他命吸管一支。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又在高雄市內查獲其 持有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街九十 一號前,查獲其所持有之安非他命毛重○‧七五公克及殘留安非他命吸管一支。 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等物均係違禁物品,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結 晶體及器具,經送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分別驗出是甲基安 非他命(分別為:驗前毛重○‧八四公克,驗後毛重○‧七九公克;驗前毛重○ ‧七五公克,驗後毛重○‧七○公克)及有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醫院八十九 年二月十五日編號P0000000號、P0000000號、八十九年四月十 一日編號P0000000號、編號P0000000號及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編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各一份附卷可稽,是結晶體屬安非他命無訛 。至送鑑耗損之安非他命結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而按上開扣押之 玻璃球管、安非他命殘渣袋既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自應視同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同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 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李麗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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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