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89號
PCDV,103,司促,2889,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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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新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芳
債 務 人 連慧芳
債 務 人 連清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壹佰零捌元
  及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新湖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18日向聲請人銀行
  借款共2筆金額合計新臺幣5,000,000元整,目前餘額共新臺
  幣3,055,540 元整,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
  ,如有授信契約書第7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
  務人等簽立之借據及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為憑
  。
  (二) 詎債務人新湖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9月9日使用票據因
  存款不足遭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信用貶落,後又於102年1
  0月18日未依約繳息,經於102年11月19日寄發催告函後仍置
  之不理,聲請人依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第7 條
  第1項第5款,其一切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連慧芳
  、連清新等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清新、連│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4.5%   │
│  │611108│慧芳、新湖│月19日起  │      │       │
│  │元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2│新臺幣│連清新、連│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4.5%   │
│  │244443│慧芳、新湖│月19日起  │      │       │
│  │2元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清新、連│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11108│慧芳、新湖│0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企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4.5%│
├──┼───┼─────┼──────┼──────┼───────┤
│ 002│新臺幣│連清新、連│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4443│慧芳、新湖│0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企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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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