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67號
PCDV,103,司促,2867,201401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債 務 人 王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叁仟肆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陸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三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