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債 務 人 蔡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