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徐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貳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得依當期循環利息總額加
收百分之十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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