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91號
PCDV,103,司促,2391,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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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周珈卉
兼法定代理 周金順
人           樓
兼法定代理 周王秀真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周珈卉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時,邀同債務人周金順周王秀真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1
      萬6,905 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1 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周珈卉於102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 萬6,905 元整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
      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周金順周王秀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王秀真、│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   │
│  │16905 │周金順、周│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珈卉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王秀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905 │周金順、周│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珈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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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